2014年7月24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利用火车“黑匣子”成功调解了一起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13年3月21日14时,扈某酒后冒雨沿铁轨行走,因酒劲发作坐在铁轨上休息,被正常通行的专用线火车轧断右腿。扈某遂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郑州铁路局及鹤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后,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初步认定扈某酒后在运营铁路专用线上行走并坐在铁轨上的事实,在涉事火车事发前是否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与警示义务,双方均无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案件前期调解过程中,关于被告是否存在过错有争议,导致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差距较大。后被告提交了涉事列车上的“黑匣子”,其中关于事发当时的运行监控记录清晰地呈现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火车司机的操作流程、火车时速及是否鸣笛刹车施救等细节,足以证明被告事发前做到了安全注意及警示义务。承办法官结合该证据,努力做双方的工作,很快在赔偿数额上达成一致,促成了案件的快速调解。
法官手记: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铁路运输企业一般承担无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一种铁路企业承担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形,即“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沿铁路纵向行走、或者在铁路上坐卧,造成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被告就属于该种情形。但无论铁路运输企业承担无过错责任还是过错责任,在案件审理中必须要查明的一个关键事实就是铁路运输企业是否尽到了充分安全注意和警示义务。在判断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中,查明上述事实的重要性不必待言,铁路运输企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案件中,查明其是否尽到充分安全注意和警示义务对划定责任大小和比例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然而长期以来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实务中,该部分事实存在着举证困难、证据难以认定的情况,如当事人双方通常会就事故发生时火车是否鸣笛警示发生争议,在没有更有力的证据证明时,该事实就难以认定。而火车黑匣子的出现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在本案中,黑匣子正是双方能快速达成一致、实现调解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