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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与司法公信

  发布时间:2014-09-10 11:33:34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过程中的一种价值取向,是人们对司法活动的合理性、正义性、科学性的一种评价。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司法公信力,从根本上说,不是靠权势或者强力得到的,而是靠人民的信任,靠严格执法,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热情服务赢得的。只有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通过建立和维护司法中的信任关系,才能树立司法权威,实现为民宗旨,促进社会和谐。

    要实现司法公正,保证司法清廉,笔者认为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十分重要。法官职业化建设程度越高,越能够体现司法公正,反之,法官职业化建设程度不高,就会妨碍司法进程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法官职业化作为一种制度,其直接目的是确保法官素质。提出法官职业化,意味着人们已经意识到法官是一个独特的职业。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本要求,主要表现在法官不同于其他国家公务员的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法官具有很高的社会信任度,不仅是树立司法权威的结果,而且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作为法律秩序形成机制重要一环的法官,应当具有坚实弥久的信任基础,法官确实是由社会中最讲职业操守、最有法律技能的人担任的。相应地,法官的声誉以及根植于声誉的信任,必须通过法官队伍的不断进步而获得。只有自觉地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和各环节,以公正司法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才能以队伍的纯洁性保证司法的公正性,以司法公信保障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 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笔者认为首先法官道德素养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法官的道德反映的是法官的操守、品行、素质、修养,反映的是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毫无疑问,法官和法官之间必然存在着职业道德水平高低的层次差异。法官道德水准不高,无疑是影响和阻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因此,当法官的道德选择以及他自身所具有的司法良知同法律标准相一致,符合法律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就能促使立法道德与法官道德兼容为良性整合,从而构成了法官道德对司法公正的正效应。反之,当法官选取与法律标准相悖的道德标准去指导法律适用,使立法道德与法官道德兼容为恶性整合,导致司法的天平发生倾斜,所形成的是冲击司法公正的负效应,即司法不公。现实中,某些道德素质低下的法官,严重违反基本职业道德,抵挡不住金钱和人情的拉拢、徇私、徇情、裁判不公,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办案不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抗法律道德的选取。但从总体来说,虽是违反制度、纪律和法律的问题,但从个体来说,还主要是道德问题。此外,实践中存在的司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和司法形象不佳,这些同样可以归于道德水准不高,同样可以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

    二、增强法官专业素质,确保司法公正。

    司法裁判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价值判断。法官专业素质的意义并不限于产生一个公正的司法裁判,而是可能产生一个公正的社会。法官具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只有经过法官资格考试与选拔 ,才能够在司法过程中,正确地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在作出裁判时尽可能地做到司法公正,如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裁判经验,法官在选择法律的适用和程序的运用中,就会出现错误,影响到司法公正,这会引起无休止的上诉或申诉,导致司法效率的底下。因此法官的专业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性要求,是审判结果正确的先决条件。

    三、完善运行机制,增进公众信任。

    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是具体的、现实的,他们既关注“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关注司法体制改革,更关心每一个具体的司法运行过程,关心在这一过程中自身的问题是否得以解决,权益是否得以保护。司法应当让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它的每一个具体过程心悦诚服。这样才能有效地把消极因素化为积极因素,推动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就是通过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加强庭审作用,保证司法公正。强化庭审,并进而带动法官庭前、庭后工作机制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也使司法中的信任关系得以强化。强化庭审功能和建立“阳光司法”、“亲民司法”,可以使法官辨法析理的过程透明化,使司法更易于为民众所理解,真正成为公众高度信赖的正义保障。

    四、强化监督制约,保障司法公信。

    司法公信力建设的特殊性,决定了司法公信力必须有制度保障,才能得以彰显。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必须掌握好、运用好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建设规律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司法的科学管理。以公开促规范、以透明促公正。只有公开,才能防止暗箱操作,抵制不正当干预,顶住各种“关系”、人情的干扰。将审判公开与人民法院公信力建设结合起来,以司法的规范化,促进司法的公正与高效,保障司法公信。

责任编辑:韩涛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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