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高的理想、坚定的信念、强烈的责任感对一个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极其重要。理想是人生追求的目标,是方向;信念是实现理想的强大精神支柱,是动力;责任是理想转化为具体行动的桥梁、使命和奉献。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作为一名法官,坚定理想信念,既是审判事业发展的要求,也是个人成长进步的需要,因此必须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一个长期实践和永无止境的过程,坚持不断学习、不断提高。当前,大多法官的理想信念是坚定的。但是,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也有少数法官有一些错误的认识。有的对社会主义的前途信心不足,对共产主义如何实现产生怀疑;有的陷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泥潭。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树立法官崇高理想信念。
首先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
很多优秀的法官之所以能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就是因为他们有崇高理想和坚定信念的激励,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党的宗旨落实到法院工作中就是要司法为民。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就必须在法院工作中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基本观念,尊重和保护一切有利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紧紧围绕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广泛推行利民、便民、护民举措,尽量方便群众,减轻群众诉累,改进审判作风,不断加大司法为民的工作力度,着力提高司法为民的工作水平。
其次要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党性修养,就是要对党忠诚,在自觉践行党的宗旨。当前,我国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在利益面前应更自觉地做到一切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然而,有的党员干部却私欲膨胀,为了一己私利或局部利益,把党性原则和人民利益丢在脑后。有的争名争利,跑官要官;有的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有的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以权谋私;有的对党的决策和上级的指示,各取所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这种严重损害党的形象的行为,应当坚决纠正,决不能听之任之。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科学发展观,把精力放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奢靡之风,把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上不愧党,下不愧民,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三要做到公平公正、廉洁自律。
人民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审理案件中,要时刻牢记法官掌握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要时刻牢记审判的本质意义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要清楚人民群众的意愿是符合人民群众现实需求的审判方式,公正廉洁的审判每一起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到受尊重,心服口服、案结事了。公正是法官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一项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审理案件实际上是一个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涉及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然会有权势、金钱、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这时候法官就应做到:“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富贵不能淫。实行阳光审判,增加审判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各界监督,让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到诉讼中来。法官只有正直才能以一腔浩然正气赢得社会的尊敬。
法官应当增强自律意识。自律是指人们对其行为的自觉自愿选择,是行为人遵守法律和按照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所能达到的能力和水平。从本质上说,自律是人们心灵的运行轨迹折射出来的外在表现。每个干警能否做到自律,关键是自身职业素质和社会公德的修炼。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果说社会公众对法律知识渊博、文化厚积的法院干警的佩服更多来自对知识、真理等的事实判断,那么对道德高尚,操守正直的干警表示敬仰,则更多地来自对自律的价值判断。因此,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新时期的法院干警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做自律的模范。
第四不断加强业务素质。法官的业务素质对于司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培养法官良好的业务素养,即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又要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纠纷,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娴熟运用法律的能力,分析和判断事非的能力,评价和分析证据的能力以及组织和驾驭整个庭审活动的能力,这样才能解决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实现审判结果的法、理、情的统一,在法治的大框架内实现“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达到社会和谐的效果。
民事审判更应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针对不同案件特点摸索出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把调解作为解决纷争的首要方式,把调解工作的好坏作为衡量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志之一。作为承办人要认真阅卷,掌握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找准调解工作的切入点,根据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精心制订调解预案,对当事人在调解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好准备,并要不厌其烦地疏导和劝解当事人,结合案件起因和与案件有关的事由,在不违背法律和当事人意愿情况下进行综合调处。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