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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官的司法良知

  发布时间:2014-09-12 15:28:22


    司法良知是以法官对社会生活中的“常识、常情、常理”的认识为基础,是法官对社会生活经验与一般道德观念的领悟。司法良知是对法官这一特殊职业群体的道德要求,且这种道德要求是法官群体所必须建立和遵循的行为准则。法官必须对其生活的社会环境与时代思潮进行正确而深刻的了解,才能在审判活动中坚持法律的公正价值,从而使裁决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笔者认为司法良知对法官公平公正的审理案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良知体现了法官内心的道德品质。法官只有从内在与外化两方面同时达到较高的道德水平,司法良知才能真正谓之为司法良知。司法良知在道德情感上通常表现为:客观、求真、务实、公正、廉洁,同情心、正义感,爱国、敬业、奉献。这样几项内容可以说是法官事业心、责任心的最高度体现。一个缺乏责任感、使命感的法官是不可能办出铁案,甚至是像样的案子的。

    二、司法良知是促进法官个人发展的内在动力。法官的司法良知包含着对党和国家法治事业的责任心、对群众利益的关切之心以及对自身的律己之心。法官的综合素质包含着多方面的内容,如法律素质、政治素质、道德素质、业务素质等;而司法良知是法官综合素质培养与提高的关键所在。法官所从事的司法审判工作,关系着对当事人之财产利益、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权利的处置;法官除了需要具备过硬的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外,最为重要的就是要有司法良知。在某种程度上,法官的司法良知比其法律学识更为重要。没有司法良知,法官的法学知识很可能沦为一些机巧之术,甚至是违背法律宗旨的“邪术”。事实上,我们的法官队伍中涌现出许许多多的佼佼者,他们以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像我们所熟知的模范法官宋鱼水,一个外表柔弱,内心刚直的女法官,办案十几年来,公正高效地审理数千件民商事案件,其中近半数都属于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一个法官只有具备司法良知,才能恪尽职守、廉洁自律、公平断案,从而使其综合素质取得长足进步。

    三、司法良知是实现司法公正的精神支柱。法官群体司法良知的有无,会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与否。法律本身并不能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而是必须通过法官的审判活动来进行。只有具备司法良知的法官,才能在审判过程中运用好法律,发挥好法律的效用,进而确保审判活动符合法律的公正价值,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缺乏司法良知的法官群体,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对法治没有深刻认同、对事业没有尊崇和追求,要实现一个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是不可能的。

    四、司法良知是约束法官行为的道德禁令。在我们身边,有时会看到法官因为贪污腐败、滥用权力、枉法裁判锒铛入狱。从个体角度来看,这些人无一不是司法良知缺失。丧失司法良知,就是丧失了作为法官的“本心”,失去了安身立命之本,必然走向罪恶的深渊。没有司法良知的引导,法官的目标便不再是公平公正。没有司法良知的支撑,法官也会沦为金钱的奴仆。没有司法良知的扶持,法官职业就失去了崇高与威信。而司法良知在与一个法官深切的结合时,则会赋予其巨大的能量。这既是冲破一切障碍、追求公正的矛,又是抵御任何诱惑、保护自身的盾。

    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具有司法良知,司法良知是成就一名合格法官的必要条件。司法良知是每个法官都应当崇拜向往的精神追求,同时也应是每个法官必须躬身实践的道德标准。它能够推动国家法治进程,成就法治事业的神圣与崇高,实现法官个人的发展完善。因此,每个法官都必须努力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使这种道义良知伴随着我们的整个法官生涯,每时每刻都忠于法律,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尊重客观事实和法律,真正的做到公正正义,司法为民。

责任编辑:韩涛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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