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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4-11-17 10:44:38


    原告:杜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某不动产公司

    原告杜某某诉称,2006年4月22日,经某不动产公司介绍与被告王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其位于郑州市大学路的住房,后发现被告王某某在该处的房屋没有土地使用权证,订立合同时两被告也未如实告知该情况。原告认为,被告出售的房屋存在重大权利缺陷,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退还定金和中介费。

    被告王某某辩称,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交易的房改房是已经取得合法房屋所有权证书、权属清晰的全部产权住房。可以上市交易。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被告某不动产公司的辩称意见与被告王某某一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

    一种意见认为,建设部69号令明确规定:职工个人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即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可依法进入二级市场交易。对国土资源部发布的于1999年5月1日施行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个人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但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在2000年底以前需要上市销售的,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市销售;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办理两步合并为一步,即在该住房出售后,由购买人凭变更登记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交纳一定的费用。但本案所交易的房屋,是《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的房屋交易,应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即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才能交易,否则,交易行为无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照《郑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必须是取得合法房屋所有权证书、权属清晰的全部产权住房,并未要求同时具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具有土地使用权证也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目前,郑州市市区的房改房几乎都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如果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不能交易,势必影响郑州市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限制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因此,郑州市市区的房改房只要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交易行为应为有效。只要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就生效。

    评析: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由此可以看出,本案中,按照《郑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被告王某某的房改房是取得合法房屋所有权证书、权属清晰的全部产权住房,是允许上市交易的,在郑州市市区范围内是能够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从签订之日就已经成立,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时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原告以被告王某某在该处的房屋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出售的房屋存在重大权利缺陷,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退还定金和中介费的诉请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至于该处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可按照土地随房屋的原则,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责任编辑:韩涛    

文章出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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