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开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职能的基本形式,庭审活动开展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裁判案件质效的优劣。如何开庭、如何开好庭需要考究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这也是每名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庭审驾驭能力就是法官凭借内心确认的司法理念,以程序法及庭审规则为手段,主持开庭审理,指挥和引导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以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作出裁判的能力。庭审驾驭能力的内容并无统一的划分,大致包含法官的语言表达能力、协调应变能力、庭审控制和引导能力、综合分析判断、辩证和认证能力等,是法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思维能力等综合能力在法庭上的集中体现和运用。提升庭审驾驭能力,关键要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庭前准备要充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是开庭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开庭审理必不可少的一个阶段,庭审前的准备是否充分,对案件处理的质效将产生巨大的影响。首先要审查案件的立案。案件承办人是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杜绝依赖思想,接受案件后细心审查立案手续是否完备、审理程序是否合法、排庭时间是否冲突、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信息是否错误及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是否重复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与管辖的范畴、是否属于依法在一定时期内不得起诉的案件等。其次是约谈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要了解案件的起因、过程和背景,分析出当事人诉争背后的真实想法,判断是否有庭前调解的可能性;在做调解工作的同时,根据当事人文化层面和应诉能力情况,对案件程序性问题加以指导,对法律问题加以释明。第三,在民事案件中,一旦发现庭前暂时调解不成,要及时解决已发现的程序性问题。修正诉讼当事人。包括变更当事人、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指导当事人对证据的形式和作用加以整理和归纳,敦促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以保证庭审的顺利。第四,对不熟悉领域内的案件要提前“充电”。对于涉及到科研、医疗、建筑等专业知识较强领域的案件,应提前翻阅书籍或向有关人员请教案件涉及的相关知识点、行业术语及政策性文件,了解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只有弄清楚法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律的选择,才能正确把握审理方向。第五,对于法律关系复杂、证据种类、数量繁杂的案件,开庭前不仅要阅卷熟悉案情,理清审理思路,归纳争议焦点,明确庭审重点,制作庭审提纲,必要时及时组织证据交换或召开庭前会议,遇重大疑难案件应提前安排和协调合议庭成员分工,充分发挥各自作用,
二、归纳争议焦点要准确。争议焦点是诉辩双方对之意见相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分歧关键所在。庭审中,法官归纳出争议焦点,法庭调查亦围绕争点展开。争议焦点归纳准确,法庭调查才能把握重点,案件事实才能快速查明,从而庭审质效才能得到提高。争议焦点是庭审活动的指挥棒,争议焦点归纳的过程就是法官引导诉讼的手段和过程,准确归纳争议焦点首先要求庭前准备时,从诉辩双方的主张和证据中,大致判断出案件的审理重点、证据证点、庭审要点、法律关系以及法律适用,从而做到心中有数,为庭审进程找准方向,为事实查清、诉争辨析做好准备。其次,在庭审中,应善于倾听,在不影响审理进度的情况下尽量使诉讼参与人充分发表意见,使当事人和旁听人员感受到法官的专注和亲和;应善于带着问题倾听,尤其是对当事人发言中关于自己关注问题的阐述,找准双方矛盾交集,理出双方分歧。三是认真归纳,争议焦点往往隐藏在争议的问题之后,不能简单的将诉讼请求混同成争议焦点,要将诉讼请求与双方的诉辩理由剥茧抽丝,还原成事实分歧或法律的适用分歧,找到法律意义上的“症结”,争议焦点自然浮出水面。四是善于总结,庭审中准确找到争议焦点是一项基本而重要的司法能力,具有一定审判经验的法官,在庭审中往往很快找出双方纠纷发生的“症结”,但经验的积累并不是审理案件数量多就自然有的,不仅要培养当庭听诉归纳焦点的能力,更重要的是用一定方法总结自己所审理的每起案件,只有靠不断的总结和积累,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提高,争议焦点自然找得准。
三、庭审节奏要掌控。掌控诉讼节奏是指法官在开庭审理中,依据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指挥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诉讼活动,对不明晰的法律问题予以释明,引导诉讼参与人按照法官的意愿进行诉讼。法官是庭审的指挥者,庭审中各方当事人、代理人要绝对服从指挥,这种权威靠法官在庭审的一言一行来体现。在审判作风方面要注意自己的形象,一定要通过规范,威严,端庄的形象和仪表,向当事人展现一种威仪之风,从而使当事人产生信任感,在当事人心目中产生一种对法官乃至法院的公信力。法官要指挥得当,既要克服一切围绕法官意志转的超职权主义的审判权,也要克服任凭当事人随意发挥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权。庭审的控制要有理有节。要正确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在举证阶段要掌握举证证明义务的分配原则、举证责任的倒置原则、举证证明责任的免除原则的运用,根据这些原则合理地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证明义务。质证阶段是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对法庭上出示的各种证据及证人证言等进行对质核实的活动。它是认定或采信证据的前提,是保证证据真实合法可信的关键环节。质证要把握好质证范围,突出质证重点,同时还要根据案件不同情况,证据的多少等选择好不同的质证方式。法庭辩论辩论前,法官要简要归纳和概述案件基本事实、双方争议焦点及法院证据的采信情况,然后引导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辩论中,要均衡双方诉辩时间,第一轮辩论尽可能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不随意打断;第二轮辩论提示双方辩论重点,控制重复观点的表述;如有必要,第三轮辩论意见需举手经审判长同意后才能发表;如有当事人或代理人发言冗长没有重点而又要坚持发言时,应果断打断发言,提示其庭下递交书面意见,既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同时,又保证了庭审的紧凑和严肃性。
四、注重培养处置庭审中突发事件的能力。庭审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是庭审的例外情况。临危不乱,遇事不慌,是一名法官应当具备的素质。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竭尽所能维护自身权益是不争事实,庭审过程中遇到各种困难、问题甚至突发事件也无法避免,如何妥善处置,需要法官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审判经验,胸有成竹才能游刃有余。一般在开庭前,法官会针对本次开庭制作庭审提纲或庭审预案,以确保庭审的安定有序。然而,法庭上的诉讼活动是由多方当事人参加的,内容和过程是复杂多变的,出现的问题也是不能穷举的,以往的审判经验和预案措施只能解决法官能够预见的一般性情况,如果突发没有预见的情况如何处置,这就需要法官具备较强的应变能力。法官良好的应变能力应包括:1、敏锐的洞察力。当事人的任何突发行为都是一定矛盾激化的结果,在实施前必定有所显现,法官应当对这些蛛丝马迹具有较强的观察能力,洞察当事人的内心,并有所准备。2、冷静的思维。冷静是应变的前提,没有冷静的思维,就不可能有理智的对策。3、理智的对策、法官的任务是运用法律解决纠纷,这决定了法官在诉讼的任何时候都必须根据案情的进展,理清思维,把握好诉讼的焦点所在。4、果敢的决断力。这是建立在法官理性思维基础上的,要求法官不仅仅要能够根据突发情况提出解决对策,并且在双方矛盾不可调和的时候,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案件审理的失控。
在司法实践中提升庭审驾驭能力是每一位法官都应重视的基本要求,尤其是我们铁路法院,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曾经案件基数小、案件类型单一等现实情况折射出的问题将会越来越制肘我们的发展,这就需要我们及早转变观念,切实提升自身素质和司法能力,以此应对改革所带来的各种挑战,以崭新的精神面貌和过硬的审判质量营造铁路法院新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