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串标、围标、陪标的涵义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串标,顾名思义就是串通投标,它的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讲,串标即投标人为获取中标而互相串通,损害项目业主利益,或是投标人与发标人、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或项目业主利益。串标是招投标领域常见的一种企图非法获取中标的手段和行为。狭义上讲,串标一般所指除围标外的串通投标,即排除围标现象的一般串通投标行为,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通和两个以上投标人未达到围标的操纵强度与影响的合谋投标(有的学者将这种合谋投标称为不完全围标)。
围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围标是不成熟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陪标不是一种独立的串通投标类型,其与围标相对应,和围标是参与人和发起人的关系。
狭义上的串标与围标处于平行关系,是同为串通投标的两种类型,即狭义串标加围标等于广义串通投标,通常所说的串标可理解为狭义串标。围标首先表现为串标,即围标以串标为基础又高于串标,围标是串标的发展和深化。
二、串标、围标、陪标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串标的主要表现形式
1、投标者与招标者串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招标人为某一特定的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人等等。
2、投标者之间串标:两个以上,未达到围标的操纵强度和影响的投标人之间类似与围标行为的合谋行为。例如投标人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等等。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行为只是投标者之间人数及强度不大的合谋行为,仅仅是相对其他投标人有利于其中标的合谋,并不是围标行为中表现的具有绝对强势的集体合意行为。
(二)围标、陪标的主要表现形式
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谋,内定中标人,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合作协议要求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全过程保密,围标成功后,围标人按照事先约定支付陪标人好处或利益互换;围标人一手操办整个围标过程,陪标人提供资质、人员和必要条件予以协助;投标人入围后将入围资格卖给围标人,围标人借用入围投标人资格操纵投标;通过挂靠不同资质的多家企业,同时以好几家企业的名义参加投标,形成实质上的投标垄断等等。
三、串标、围标、陪标的危害
串标、围标、陪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直接影响了招投标的健康发展,严重干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危害:
(一)串通投标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在招投标过程中,通过采用串通投标手段来中标,这种方式逃避了主管部门的监管,与其它的恶意压价,通过行贿等手段中标等不法行为相比而言,更加难以被人觉察,更具有隐蔽性。有时即便被发现,招标人和招投标管理部门找不到有效防止其作弊行为的办法。例如一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标底为1亿元,在参与投标的10家企业中,只有一家企业投标报价下浮了1%,其他9家企业均下浮了10%-25%不等。而该标采用的评标办法是:有效报价加权平均再按规定下浮9%为下限,由下限往上数,谁接进下限谁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按照规定审查,这10家企业的报价均为有效。但通常来说,按现行评标办法,一个上亿元的工程只下浮一个百分点,这家企业无论如何是中不了标的。既然不打算在投标中中标,为什么还要投标呢?显然,醉翁之意不在酒,这家企业的参与根本就不是打算中标,而是为了抬高“所有报价加权平均值”。这种隐性的恶意竞争行为,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表面上排挤了其他竞争者,实质上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破坏了市场经济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串通投标直接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基础条件,也是体现“优胜劣汰”法则的根本途径。但是,串通投标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这种公平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对市场的调节作用无法正常发挥,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使靠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立身的企业在竞争中落败,而靠行贿、欺诈或其他非正常手段获胜的企业却大行其道;本应是技术、质量、信誉激烈竞争的市场,却变成了畸形的竞争;本应是公平竞争、程序规范、运作有序的商业行为,却形成人人皆知的“潜规则”。这种行为伤害了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如2003年6月份,广东省湛江市检察机关经侦查发现,湛江市七中教学楼工程,其承包商与业主单位、招标中心工作人员合谋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了三个排他性的条件,结果只有8家单位可参加资格预审报名,经过资格预审又刷掉了5家,最后只剩下3家投标单位入围,而这三家投标单位都是同一个承包商挂靠的,实际上是按照承包商挂靠的几家建筑企业的条件进行“量身定做”,有意排除了竞争对手,其他企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换来的却是走过场的招标过程。
(三)串通投标严重影响了招标项目质量
参与串通投标的企业不是靠实力和信用取胜,往往不大重视企业的内部管理和技术升级。由于其竞标的起点就是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它们编制的投标文件着眼点仅仅放在利润上,对投标项目不可能认真研究,即使中标,也是首先弥补因串通投标造成的成本加大,给招标项目的实施留下了隐患。从近几年曝光的工程建设领域中通过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的串通投标案件来看,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或以次充好最为普遍和严重,“豆腐渣”工程常有所闻,极大妨碍了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发展,危及了工程质量和安全,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例如08年闻名全国的“温州腐败楼”案件,就是由于通过商业贿赂等手段中标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严重的偷工减料,造成主体结构严重不合格,最后整幢楼被迫炸毁,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了3000万元。
(四)串通投标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
串通投标的实质,就是贪婪驱动下利益博弈的过程,是通过人情关系网进行贿赂的过程,它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行业道德,破坏了信用体系建设,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获胜,不惜以重金腐蚀、收买工程建设中的相关人员,败坏了行业风气;而地方的部门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的行为,更是助长了这种不正之风。如2003年6月份,广东省发生了自有形建筑市场建立以来最严重的违法违纪案件。湛江市检察机关经侦查发现,该市部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存在承包商与评标专家、招标中心负责人涉嫌行贿、受贿、暗箱操作、违法中标的行为。经湛江市检察机关初步查明,涉案工程项目7宗,涉案人员33人,被司法机关正式立案13人,批准逮捕人员6人,其中招标中心人员2人、包工头2人、专家2人。该案的发生,在当地引起了较大的震动,由于招标中心正副主任被捕,招标中心已不能正常运作,湛江市建设局和监察局只能临时抽调部分人员应付日常工作;另一方面,在招投标工作中,被抽取的部分专家为了避嫌,找各种借口不肯参加评标工作,给当地相当长时间的招投标工作带来了严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