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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中相关举证责任问题

  发布时间:2014-12-11 08:28:14


    在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对于是否使用假票乘车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如果一方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在举证不充分的情况下,案件应如何处理?

    根据法律关系构成要件说,法官在运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时,可遵循以下思路,即以合同关系为核心,梳理出待证明的案件事实,并将其按构成要件类别分为三大类,即原告主张实体权利的要件 (即权利发生事实)、原告实体权利消灭的要件 (即主张权利消灭事实)、妨碍原告实体权利实现的要件 (即权利障碍事实,如诉讼时效等)。在确定举证责任分配时,可将权利发生要件分配给原告,权利消灭要件分配给被告,权利障碍要件分配给被告。在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相关案件中,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官应通过对权利构成要件的分析,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分配证明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一方证据不足并非一定承担败诉的后果,只有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在证据不足的前提下,方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如果法官能形成高度盖然性的内心确信,则不一定产生败诉后果。

    

责任编辑:韩涛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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