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向债务加入人行使追偿权,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能追偿。主要理由是债务加入属于自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保证人在借款合同签字时,被保证人明确为主债务人。而债务加入人加入承诺还款指向的权利对象为债权人,而不是保证人。因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债务加入人追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追偿,主要理由是债务加入人与主债务人为共同债务人,保证人按约承担担保责任后,取得了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可以要求所有的债务人清偿债务,包括可以向债务加入人追偿。
上述两种观点均不能涵盖实务中所有的债务加入情形,而应该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针对性处理,现行立法对债务加入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的债务加入有着多种情形:加入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加入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以及加入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判断保证人能否向债务加入人追偿也应结合债务加入的具体情形分别处理。如在债务加入人与债权人、债务人签订三方协议时,若明确约定加入人与主债务人在加入后成为共同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尽管债务加入人未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在保证合同上签字,保证人也有权向其追偿。但如果债务加入人加入债务是与债权人签订的双方协议,系加入人向债权人做出的单方还款承诺,就不应将其与主债务人视为共同债务人,保证人也不能向其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