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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损失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发布时间:2014-12-17 09:11:36


    [案情简介]

    赔偿请求人陆XX以其涉嫌XX犯罪案件被XX法院重新审理后被判决无罪为由,向XX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在赔偿申请书提出要求赔偿因被错误羁押造成的工资损失12万余元。

    [审判结果]

    XX法院认为:要求赔偿因被错误羁押造成的工资损失无法律依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依法不予支持。

    [评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月10日 [1999]赔他字第20号等关于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发工资问题的司法解释,其法律精神及原则充分阐述了国家赔偿限制人身自由金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单位补发工资是善后落实冤狱政策。同时,也证明国家实施《赔偿法》与善后落实冤狱政策同步进行的事实。单位给受到错捕、错判的职工补发工资,是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工资政策的规定对受害职工所采取的一种安抚措施。而赔偿义务机关对被错捕、错判,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公民按照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支付赔偿金,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对赔偿请求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不能相互混淆,更不能替代。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关案件的批复可以看出,我国不采取“损益折抵”原则。原因在于国家赔偿和其他补偿的性质不同,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而承担的责任,而单位补发工资是当事人基于劳动法规、政策而取得的补偿,国家不能因为当事人得或没得到工资而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也不能因为没有获得单位工资补偿而要求国家赔偿。而且,损益相抵是为了防止受害人不当得利,它一般是与“补偿性赔偿”相联系的。而我国《国家赔偿法》目前确立赔偿仅是抚慰性的,不是“全部赔偿”。

责任编辑:韩涛    

文章出处: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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