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以卖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为目的的合同,通过买卖合同的履行,一方得到标的物、一方获取价款。而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以货币为标的物,出借人将货币转移借款人。
在涉及当事人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时,应当注意斟别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买卖合同存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约定违约金畸高、利润畸低,或交易主体与合同标的物没有关联性等情况,可判定买卖双方并不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而是借贷行为。若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向“卖方”交付“货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再由“卖方”向“买方”购回同一标的物,而且资金流转是在关联合同主体之间封闭运行的,可以认定双方并无交付与接受标的物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真正目的是对货币进行移转,其真实意思是借贷,应当认定为借贷行为。
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着当事人之间确系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情形。若发现当事人存在任意切割房产,形成不符合实际的虚构交易合同骗取银行贷款,或买方一次性多套购买开发商的房产,买方对合同存在任意解除权,可以要求卖方返本付息,且利息约定过高的情况,能体现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货币进行移转,而并非交付房屋,双方之间并无真实的购房意思表示,而是开发商为融资需要而订立的借贷合同,可认定双方之间实为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