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我院成功调解一起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015年7月28日,X44082次货运列车运行至新乡北站至卫辉站间时,与受害人杨某相撞,杨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家属将郑州铁路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州铁路局赔偿原告因杨某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原告认为,郑州铁路局新乡车务段作为事故发生地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对杨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则认为死者杨某在该起铁路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较大部分责任,双方矛盾较深。承办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杨某本人系精神疾病患者,其丈夫系残疾人士,父母年迈,儿子未成年,全家依靠低保生活,十分困难。承办人考虑到已近年末,原告方急需得到赔偿款来过年,在将本案特殊情况告知被告后,被告表示同情与理解,愿意积极配合法院调解工作。原告家属虽然承受着失去亲人的痛苦,却没有采取过激的行为来缠讼闹访,而是对法院的工作给予了极大的信任与支持。经各方共同努力,被告郑州铁路局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在十二月底之前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