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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罪犯冀海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立案公示 (2025)豫7101刑更2号 罪犯冀海波,男,汉族,1978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7808283534,河南省济源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河南省济源市克井镇水运村一组。2024年12月12日,本院以(2024)豫7101刑初292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冀海波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冀海波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由接收机关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公安局上缴国库。现判决已生效。2025年3月30日,冀海波以患有脑出血、脑梗、高血压三级极危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已于2025年4月2日立案,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如对冀海波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有异议,可以书面或电话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馈。 公示时间:自立案之日起3日 联 系 人:潘老师 联系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政一街2号 联系电话: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庭0371-61620326 邮 编:450000 2025年4月2日
· 罪犯张景岳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立案公示 (2025)豫7101刑更1号 罪犯张景岳,曾用名张广旺,男,汉族,1970 年 2 月 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0621197002122072,河南省浚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河南省浚县屯子镇郑厂村 415 号。2025年01月15日,本院以(2025)豫710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判决已生效。2025年2月21日,张景岳以患有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心力衰竭、高血压3级(很高危)、2型糖尿病等严重疾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已立案,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如对张景岳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有异议,可以书面或电话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馈。 公示时间:2025年02月25日至2025年02月27日,共3天。 联系人:王亚迪 联系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政一街2号 联系电话:0371-61620578 邮编:450000 2025年02月25日
·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告 (2024)豫7101刑初205号 本院在审理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殷治钢、冯有河、弓培玉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中,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24年9月4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被告人殷治钢、冯有河、弓培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决定合并审理。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 联系人: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庭 李华明 联系电话:0371-61620268 联系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政一街2号 附件1:殷治钢等三人起诉书 附件2:殷治钢等三人调解协议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4年11月7日
· 罪犯刘喜发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立案公示 (2024)豫7101刑更11号 被告人刘喜发,男,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110021272,河南省中牟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中牟县郑庵镇刘巧村373号,现住中牟县郑庵镇轩城大道178号轩城社区12号楼一单元801室。2024年9月10日,本院做出(2024)豫7101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刘喜发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23)豫0122刑初393号刑事判决的刘喜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中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七千元。现判决已生效。2024年10月21日,刘喜发以患有严重的高血压140/190,心脏不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已立案,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如对刘喜发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有异议,可以书面或电话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馈。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0月31日,共3天。 联系人:袁怡安 联系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政一街2号 联系电话:0371-61620576 邮编:450000 2024年10月29日
· 罪犯马彦军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立案公示 (2023)豫7101刑更16号 罪犯马彦军,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02197610250018,河南省开封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住开封市龙亭区北道门街道办事处西棚板街33号附1号一单元1-14室。2023年06月20日,本院以(2023)豫7101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书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判决已生效。目前马彦军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2023年8月14日,马彦军以患有心脏病、心衰、高血压身体状况较差,需要长期主要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已立案,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如对马彦军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有异议,可以书面或电话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馈。 公示时间:2023年08月15日至2023年8月17日,共3天。 联系人: 杨老师 联系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政一街2号 联系电话: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庭0371-61620576 邮编:450000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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